一、审批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332号);《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3年第4号令);《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》(原国家经贸委、外经贸部、海关总署令2002年的38号)。
二、申报条件:经国家批准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,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和其它企业,并且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,无违法、违规行为。
三、申报材料:进口配额申请表及报告;进口合同;进口代理合同;进出口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(第一次申办);其它相关材料。
四、办理程序:省属企业专文报省商务厅(送省政务中心商务厅窗口)。市属企业报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,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专报省商务厅(送省政务中心商务厅窗口)。
五、承诺时限: 9 个工作日(不含商务部审批时间)
六、收费标准: 本项目不收费。
承办处室及联系电话: 贸管处 0551 - 2831262
商务厅窗口电话: 0551 — 2866712
语音查询电话: 0551 — 96123 监督电话: 0551 — 2866663 |